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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日期:2012-07-06
出口危險品包裝鑒定由性能檢驗和使用鑒定組成。
性能檢驗:
包裝容器生產(chǎn)企業(yè)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,向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性能檢驗申請時,除提供《廠檢結果單》外;對危險貨物包裝,還須填寫《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申請單》。
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接受申請后,派員到企業(yè)按有關標準抽取樣品,在測試室(所)對包裝容器進行性能檢驗。經(jīng)檢驗合格,對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簽發(fā)《海運(空運)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》。檢驗合格的每個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上部應鑄、印聯(lián)合國規(guī)定的牢固、清晰標記。
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實施周期檢驗,其周期分為1個月、3個月、6個月3個檔次。
使用鑒定:
危險貨物生產(chǎn)企業(yè)應當正確、合理地使用包裝,在自檢合格的基礎上向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(空運應向有空運業(yè)務的機場所在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)提出使用鑒定申請,并提供:《海運(空運)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結果單》正本、《海運(空運)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廠檢結果單》,空運危險品除提供以上兩單證外,還須提供《危險貨物安全數(shù)據(jù)單》(M.S.D.S)及空港確認的《發(fā)貨人危險貨物申報單》,填寫《海運(空運)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申請單》。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接受申請后,派員到企業(yè)按有關標準對所申請的危險貨物進行鑒定,經(jīng)鑒定合格,簽發(fā)《海運(空運)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結果單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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