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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是包裝材料和方式, 如木箱裝、紙箱裝、鐵桶裝、麻袋裝等, 并根據需要加注尺寸、每件重量或數量、加固條件等;
二、是運輸標志, 按國際慣例, 一般由賣方設計確 " /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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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(fā)布日期:2018-04-25
對外貿易合同的包裝條款, 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:
一、是包裝材料和方式, 如木箱裝、紙箱裝、鐵桶裝、麻袋裝等, 并根據需要加注尺寸、每件重量或數量、加固條件等;
二、是運輸標志, 按國際慣例, 一般由賣方設計確定, 也可由買方決定。但在簽約時, 進口單位必須提出明確的要求和責任, 以減少運輸過程中不必要的損失。
訂立包裝條款時應注意 :
(1) 對于有些包裝術語如 適合海運包裝 、 習慣包裝 等 , 因可以有不同理解而引起爭議, 除非買賣雙方事先取得一致認識, 應避免使用。尤其對設備包裝條件,應在合同中作出具體明確的規(guī)定, 如對特別精密的設備包裝必須符合運輸要求外,還應規(guī)定防震措施等條件。
(3) 運輸標志如由買方決定, 也應規(guī)定標志到達時間 ( 標志內容須經賣方同意 ) 及逾期不到時買方應負的責任等。